当前位置:主页 > 机关文化 > 检察 >
定位与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层思考
发布日期:2019-09-02

当前,如何推进检察文化创新发展,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奠定理论基础、提供精神动力,已经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承认检察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阻碍了检察文化的创新发展。本文认为,在总结检察文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①,结合时代背景,着重对检察文化的价值定位进行深入研究,并围绕检察文化价值定位进行检察文化创新,不失为一种实现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良性互动的有益探索。

  一、问题与原因:检察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理念层面。主要是对检察文化内涵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和模糊认识。有的认为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对正常工作秩序的冲击,是不务正业,是浪费时间,对检察文化建设缺乏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有的认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美化机关环境、建设文化活动设施、开展检察文化活动是奢侈、是浪费、是形象工程;有的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认识还只停留在表层化的层面上,将检察文化仅仅理解为就是检察机关内部开展的文艺、体育、娱乐等活动,认为只要加强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学习、努力工作、完成任务就可以了等等。

  二是实践层面。主要是过于注重检察文化的外在形式,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检察文化的精神内涵。有的把建设检察文化机械地等同于机关环境美化和丰富检察官业余生活,一味强调发展机关环境和娱乐文化,忽视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法治性、精神性和制度性,以致出现重硬件设施建设,轻“法治理念培育、监督能力提升、人才培养使用”等“文化软实力”问题,功利性倾向严重;或是用检察文化来涵盖检察工作的一切方面,将所有的检察工作都牵强附会地贴上“检察文化”的标签。

  另外,形式单一、载体不够、视野狭窄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仅仅把检察文化建设看作是检察机关从事法律监督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将其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没有把其放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检察权科学合理运行的大背景下来实施。

  (二)原因分析

  对于当前检察系统着力推进的文化建设,我们应有一个基本判断,即当代中国的检察文化仍然处于系统开展和全面培育的阶段和状态。基于此种判断,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文化底蕴薄弱。检察文化建设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原因之一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从来没有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缺乏支撑检察文化创新发展的法治文化资源。可以说,检察文化建设面临最大的困难就是缺乏法治文化传统。

  二是公众认同缺乏。作为检察权人格化的检察官,在中国的法律语境里,出现的频率远远不及“检察干警”。这种漠视,并不是人们无知,而是反映了人们对检察制度及检察官缺乏价值认同,社会主流文化缺乏法律监督理念。

  三是价值定位模糊。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文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与误区,根本症结在于:人们对检察文化的价值定位存在着模糊认识。因为价值定位的模糊,有的检察机关只是将检察文化作为管理队伍的手段,却顾此失彼,忽视了法治元素的注入,没有凸显出检察文化的法治核心与本质,导致有的检察官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检察文化的价值定位准确与否,确实关系到检察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和兴衰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是我们创新检察文化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定位与内涵:检察文化的“三位一体”性

  (一)价值定位

  经过调研,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要实现检察文化的创新发展,首先要对检察文化进行科学的价值定位,并认为检察文化的价值定位应为“法治文化、管理文化、廉洁文化”的“三位一体”。

  作为先进文化形态,检察文化本身是一种包涵法治文化、管理文化、廉洁文化等要素的复合结构,三种因素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形成一个有机融合的整体。其中,重视权力监督制约的法治文化是本质、核心,重视队伍激励约束的管理文化是基础,重视公正廉洁执法的廉洁文化是保障。这种三位一体的定位,既突出了检察文化的内在规定性,又从根本上与法院文化、公安文化、律师文化等法律文化区别开来。

  具体而言,作为现代的法治文化,检察文化必须体现法律监督的属性,通过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或者说,基于检察工作实践及检察权的特性而产生的检察文化的法治性,是检察文化的独特品性,是检察文化创新必须始终牢牢把握的重点与核心,即要在法治文化的框架内构建先进的检察文化,用先进检察文化提升检察官的权力监督制约意识。

  作为科学的管理文化,检察文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检察机关队伍管理、业务管理和事务管理为核心内容,着重在检察管理中注入先进文化因素,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利用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以及执法为民的检察精神等观念来凝聚、激励和约束检察人员,从根本上解决检察队伍存在的各种深层次问题。

  作为公正的廉洁文化,检察文化要求作为检察权人格化身的检察官在监督制约侦查权、审判权,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以更严格的标准加强廉政建设及执法公信力建设,切实做自身净、自身硬、自身正,公正廉洁执法,切实发挥出检察文化的廉洁性,真正取信于民。

  (二)“三位一体”视野下的检察文化内涵

  在检察文化“三位一体”价值定位的视野下,检察文化的内涵可以界定为②:检察官职业共同体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反映检察权运作规律和特点的法治理念、管理方式和职业操守等精神成果的总和。这些精神成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检察机关的管理制度、检察官的行为规范、体现检察特征的环境设施乃至推动检察体制机制改革的理论基础等。

  必须强调的是,在把握检察文化内涵时,应厘清两个问题:

  第一,要慎用“检察物质文化”的提法。有学者为突出检察文化的广泛涵盖性,就将检察文化的内容界定为“检察物质文化、行为文化、观念文化、管理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笔者不同意“检察物质文化”的提法,理由主要有:一是根据文化的性质,检察文化只能属于精神形态的文化。《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文化”的释义是,③“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 ④既然检察文化属于精神财富,检察物质文化这种约定俗成的提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基础。二是此种提法容易将人引入过于注重硬件设施建设而陷于大兴土木、随意提高办公楼档次等误区。笔者建议,将检察物质文化的提法修正为检察文化的物质载体。因为将“物质文化”还原为“物质载体”以后,就要求在建设载体之前,注重符合检察权特征的精神文化的提炼,从而有利于判断究竟是单纯的物质建设还是注入检察文化因素的物质载体。

  第二,要处理好检察文化与检察机关文化的关系。检察机关文化可能与检察文化发生重合。只要某种文化活动是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同时以更好地行使检察权、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的活动,便属于检察文化范畴。可见,检察文化不等于检察机关文化,并非检察官参与的所有机关文体活动都属于检察文化,例如打球下棋、采风登山等就属于机关文化范畴。进一步讲,检察机关文化活动如果不能体现检察文化的“三位一体”性,最好不要勉强贴上“检察文化”的标签。

  三、创新与进路:检察文化建设的创新路径

  笔者根据检察文化“三位一体”的价值定位,对检察文化创新及其路径进行一些探索,主要如下:

  (一)何为“检察文化创新”?

  检察文化创新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它是一个动态体系结构,这种动态运转使检察机关适应环境的应变、创新能力大大增强,在不断与环境同步变化的创新中,得到持续发展。”⑤

  笔者认为,在“三位一体”的价值定位下,所谓检察文化创新,就是指根据检察权的运行规律,针对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深入挖掘检察文化的功效,传承传统文化的精髓,借鉴西方先进法律文化成果,不断彰显检察文化的法治性、激励性、公正性和清廉性,通过理念创新、制度创新、行为创新和执法创新等不同层面的共同推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不断增强检察文化对检察官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感召力,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文化认同。

  检察文化创新的根本目标是,使检察官成为具有坚定政治立场、精深法律素养及浓厚人文素质,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职业道德的高素质职业群体,进而不断促进法律监督权价值功能的充分发挥,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创新的基本路径

  第一,强化法治精神。重视权力监督制约的法治文化是检察文化的本质与核心,因此,一方面要强化“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文化中的统领支配地位,确保检察文化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人民群众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科学认识;另一方面要强化法律监督权的文化底蕴和理论支撑。也就是说,为切实强化法治精神,要支持、鼓励检察人员,尤其是办案一线的检察官结合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热点难点,深入系统地研究检察制度的特色、检察权的配置、检察院的地位和检察官的价值,深入系统地研究执法办案实务,既总结执法办案中的有益经验,又可将法律监督经验提升到检察理论的高度,从而更好地指导、推动检察工作的开展。

  第二,创新队伍管理。由于检察文化的主体是检察官职业共同体,因此,为使队伍管理创新取得实效,首先要关注检察官的活动方式、价值观念、心理特征,帮助检察官调适职业心理、提高职业精神、增强职业素养。其次,要将法治精神尤其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理念注入到队伍管理之中,这样才能为队伍建设提供明确的法治指引,因为有怎样的检察法治文化,就会产生怎样的检察职业和检察队伍。再次,针对当前检察队伍的知识结构、思想观念发生的深刻变化,要改变过去单纯靠制度管压,急躁、暴躁的陈旧管理方式,在队伍管理中注入人文因素,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将“执法为民”与“争先创优”结合起来,提炼检察精神,打造检察品牌,科学管理和激发检察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坚守清正廉洁。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包括检察官要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强化自身监督,以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可以说,对于检察官而言,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更为紧迫重要。首先,要把清正廉洁理念内化于心。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要使检察官认同、接受检察廉洁文化,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一种自我控制的价值准则,在价值选择与价值取向方面对检察事业产生忠诚感与责任感。再次,要把清正廉洁理念外践于行。检察机关具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检察官在反腐败过程中也时时处于腐败的包围之中。因此,检察官要做到反腐不自腐,就需要在执法办案中常怀清廉之心,常思贪欲之害,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公正清廉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腐败之风的侵蚀,确保反腐败的队伍不腐败。

  四、结语

  文化是创新的事业,创新是文化的秉性。检察文化的创新发展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遵循其固有规律而扎实推进。只有在对检察文化进行科学定位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加深检察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切实以创新引领检察文化的发展方向,才能不断增强检察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和竞争力,从而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①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关于检察文化“三位一体”的价值定位,主要是在总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的思路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该院的文化建设很好地将“法治文化、管理文化、廉洁文化”融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在服务大局中促进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②“检察文化”其实是一个多元性、开放性、融合性的概念。关于检察文化的内涵,国内理论界见仁见智,有人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造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乃至物质文化的总和。有人则将检察文化视为检察机关文化,是管理检察人员的一种手段。有人提出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种,是一个与检察法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等等。

  ③据统计,目前对于“文化”定义,已达两百多种。但是,文化的基本形态是精神形态,并体现于人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态度等之中,表现于规章制度、硬件设施之中,却是不争的事实。

  ④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只要与人有关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都属于文化范畴,但是这种最广义的文化概念却有文化泛化之嫌,或者说这种广义定义不适于检察文化建设这一领域。

  ⑤魏旋君:《检察文化创新路径研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3期。

责任编辑:

上一篇:文化之基——检察文化的基础性思考
下一篇:新形势下如何建设地方特色的基层检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