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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出台《意见》,明确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发布日期:2020-07-24



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促认真履职,促进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与企业正常交往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

 

(一)落实惠企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2.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定期梳理汇总,通过网上集中公开、送政策上门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各类惠企政策解读工作,做到谁出台、谁宣传、谁落实。

 

(二)优化涉企服务

3.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在涉企服务中力戒慵懒散、推绕拖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4.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实现集中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需要企业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5.鼓励领导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做到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做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防止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系不服务。

 

6.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收集并主动听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负责人向领导干部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要及时回应、帮助解决,不能置之不理。

 

(三)维护合法权益

7.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在项目审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一视同仁。

 

8.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因政府换届、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9.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及其负责人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冻结企业合法账户,对调查清楚的,及时解除冻结措施。

 

(四)助力企业发展

10.可以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活动。

 

11.积极组织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也可以组织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

 

(五)加强政商交流

1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13.到企业开展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因工作原因误餐的,可以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在企业就餐。

 

14.邀请企业和商会、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活动的,可以按规定安排公务用餐。

 

15.参加企业外出类活动,可以搭乘企业统一安排的交通工具,可以与企业人员一同就餐、住宿,但必须遵守国内差旅有关规定,并结清差旅费用。

 

二、列出负面清单,厘清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界线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谋取个人私利

1.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或者服务。

 

2.不得向企业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企业及其负责人买单。

3.不得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或者变相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二)违规获取薪酬

4.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5.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三)违规收受财物

6.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7.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

 

(四)违规干预经营

8.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五)滥用监管职权

10.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扣留。

 

11.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或者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12.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

 

精准监督执纪,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把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结合起来,既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又大胆履职、担当作为。

 

(一)加强监督检查。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涉企工作要求、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深入企业开展蹲点调研,对在政商交往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亲而不清”“清而不亲”各种行为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

 

(二)严肃执纪问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统战部、工商联、优化办等有关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涉及政商交往和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受理、移送和督办机制,畅通12388等信访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涉企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以及在政务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对恶意“围猎”公职人员的,依法从严查处。

 

(三)激励担当作为。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激励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主动担当作为。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积极倡树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鲜明导向。及时发现、宣传政商交往中的先进典型,强化正面引领,推动政商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共湖南省纪委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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